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这两条干净利落,断绝了某些人一切幻想。
国务院做出的反制决定就是“最终决定”!
你们找法院打官司起诉都没用!
唯一的办法就是自己幡然悔悟,让“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这一条很重要,国家一旦出台反制措施,就会立刻建立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比如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在国务院的层面协调各个部委,包括海关、银保监会、国土、税务等等来落实制裁措施。
简而言之一句话,国家机器开起来,对制裁对象进行无情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