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不意外,它们在报道中把唐英杰携带煽动分裂的“港独”旗帜,轻描淡写成“他手持抗议标语”;把他驾驶摩托车连闯四道警方防线,说成 “驾驶摩托车在香港一个社区附近行驶”;就连唐英杰故意加速并严重撞伤警察,也被纽约时报记者描绘成“与试图阻止他的警察相撞”。
相反,对香港高院依据香港国安法做出裁决,那些美英媒体大加污蔑,说这是“打压抗议活动”“损害香港司法独立”“限制言论自由”等等。
其中,“光时”是不是“港独”口号,一直是所谓争论焦点。
之前,被告方律师和证人一直狡辩,说这个口号与“港独”之间没有实质联系。
但检方认为,无论从文字的语境、历史变化,还是最初提出者“港独”头目梁天琦的用意,这个口号都是指向煽动国家分裂。
港府也曾在去年7月2日深夜发声明,强调“光时”口号“在今时今日,是有港独、或将香港特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改变特区的法律地位、或颠覆国家政权的含义”。
3名法官的判决,明确支持这一定性。
这也被普遍认为是“香港国安法首案”的突出意义所在。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兼法学教授傅健慈说,这次判决具有标志性、指导性、约束性作用,它可能会界定“光时”口号是否违反香港国安法。如果最终判决定义了有关口号,而所有上诉程序完成,过程中判决没有被推翻的话,有关判决就有可能会成为“法庭已知的事实”,日后的案件不需要再为了定义有关标语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