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这两条干净利落,断绝了某些人一切幻想。
国务院做出的反制决定就是“最终决定”!
你们找法院打官司起诉都没用!
唯一的办法就是自己幡然悔悟,让“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这一条很重要,国家一旦出台反制措施,就会立刻建立制裁工作协调机制,比如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在国务院的层面协调各个部委,包括海关、银保监会、国土、税务等等来落实制裁措施。
简而言之一句话,国家机器开起来,对制裁对象进行无情打击。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条很霸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