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在既没有总部所在地也没有实体经济活动的情况下依旧能产生巨额利润的企业。比如谷歌和苹果,他们通过自身掌握的系统渠道,按照单个APP下载分流10%~35%的利润,每年收取了高达数百亿美元的服务费用。这种新兴的盈利结构使得各国税收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广泛的漏洞。
而根据新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的规定,在七国集团的范围内,跨国公司的部分利润应该重新分配给消费其产品和服务的国家。
举个例子,假如一家收入1000美元的跨国公司在B国获得了200美元的利润,利润率为20%,不论这些利润在现行制度下在哪里被收税,你只要在该国产生了业务,那么业务所在国就有权就在100美元额外利润中收取20美元的全球最低企业税。
美国为什么要联合欧洲搞一个全球最低企业税呢?
表面上看是财政的问题:众所周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由于美国ICT产业革命强技术扩散的性质,再加上里根奉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以美欧为首的跨国企业为追求极致化的利润率,掀起了波及范围和规模空前的第三次国际产业转移。
在本次产业转移中,各国为吸引更多的外企投资以发展经济,纷纷以降低税率和模糊税收政策等方式强化自身在国际招商引资中的竞争力。
于是就导致了国际平均税率的持续下滑。
据美国税收基金会的统计,1980年~2020年四十年前,全球企业平均税率从40%下降到23%。
而税收是国家财政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没有之一。税率持续下滑的结果,便是跨国公司所在母国财政亏损。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跨国投资规模达到1.54万亿美元,由于各国税收协调困难、互联网经济产生的税收制度盲区,以及避税天堂的存在等原因,各国政府每年损失的税收高达5000亿~6000亿美元,相当于一个中型发达国家一年的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