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1日,因“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兰州市公诉人改以“骗取贷款罪”在法庭上起诉张大成,但法院并没有当庭判决。
问题的实质在于,应当对哈工大集团负责人张大成以“骗取贷款罪”抓捕审判吗?
从律师陈述来看是不应当的。哈工大集团因银行抽贷资金紧张,北京绿地一位公司副总说能帮助融资,张大成让企业资金中心负责联系办理融资,根据绿地要求哈工大集团出具商业承兑汇票,并与绿地签订了5个亿借款还款《居间服务协议书》,此后双方在履行协议的借款还款要求。但张大成却因此招来横祸,邮储银行甘肃省某地行长票据诈骗犯罪被举报,发现他与北京绿地有资金票据联系,有关部门就认为哈工大集团骗取贷款,就对哈工大集团负责人张大成公开通缉抓捕并送上法庭。
张大成如此“骗取贷款”,真是让人难以理解:
第一,一个市值上千亿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为了企业区区5亿贷款,就不惜个人触犯刑律去诈骗,张大成有这样犯罪的主观故意吗?
第二,哈工大集团与北京绿地签订的是融资借款合同,款项全部用于企业生产,没有一分钱进入个人腰包,还款也在根据双方协议进行,直到张大成被抓捕前企业信用评级还是AA+,怎么就能以骗取贷款罪直接抓捕企业负责人呢?
第三,哈工大集团只与绿地有融资还款协议,绿地有关人员与甘肃某地银行行长之间搞了什么,哈工大集团张大成和财务人员根本不知情。哈工大集团与甘肃某地银行没有任何人员和业务联系,没有给他们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也没有从他们那里获取贷款,怎么就成了甘肃某银行行长的诈骗同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