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它不是“没出现”,而是从旧版附件文本“消失”了。
那就是“区议会”。
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文本中,“区议会”产生的代表,在选委会(占117席)和立法会中都占有相当比例的席位。
修订后的附件一、二,取消了区议会在选委会和立法会中的组别和席位,不再具有对特首选举和立法会议员选举的影响力。
为什么要拿掉他们的席位?
因为过去的一段时间内,香港“区议会”业已成为反中乱港分子瘫痪政府,破坏“一国两制”的重要平台。而更重要的是,这所谓“区议会”根本是“名不符实”,它本来就不是什么“议会”,也本不该进入到参政的行列中来。此次将它们“踢出”,有一说一,那才叫让它们回归“正业”。
要说明这个区议会,还要从港英殖民统治时代说起。
百余年来在香港横行无忌、“三权合一”实行独裁统治的英国殖民当局,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好像瞬间“良心发现”,突然“民主”了起来。
英国早在1976年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对于自己的“属地”香港,最高法律则是《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香港总督代表英王,在香港大权独揽。
而至于公约里提到的各项权利,什么婚姻男女平等、普选、选举无记名投票、男女同工同酬等,一样也没有给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