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改革,终于落锤!
3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北京闭幕,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获得全票通过。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此次全国人大对这两个附件的修订,是给此前乱成一锅粥的香港,在选举制度上打上补丁。
香港选举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要“爱国者治港”。如何通过制度落实?
本次改革中,新修订的附件一,选举委员会(选委会)委员从1200人增至1500人,并扩大至五个界别。
而根据新修订的附件二,香港立法会(约相当于市议会)议员由70席增至90席,新增了40席经选委会选举的议员,分区直选议席从35人大幅下降到20人,形成近半数议员由选委会选出的格局。
同时,还明确规定,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认选委会委员、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议员三种候选人的资格。
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港警国安部门的审查情况,就以上三种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意见书作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表示,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既要确保有关候选人符合参选年龄、国籍、居留权、有无犯罪记录等一般性的资格要求,还要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以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而此次改革的另一大亮点,则是一个并未出现在新版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文本中的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