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力之一。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公民肖像权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细致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提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很显然,无论相关人士的主观目的是猎奇或是恶搞,其已然是在法律的边缘“疯狂试探”。姑娘“立即删帖,停止侵害、保留法律手段”的诉求有法可依,合情合理,也必然会得到广泛地支持。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被写入了最高检工作报告。类似案件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任何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违法手段,都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有照片确为“女辅警”本人,由于案件仍在审理,未经确认随意公布此类照片,同样存在法律问题。因此,此类涉及公民隐私的原则性问题,必须以法律为底线,道德为准绳,断不能被一时的猎奇所驱使。
同时,我们依然还要再多嘴再问一句:女辅警的外貌,真的那么重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