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重伤一人、阵亡4人;印方当场死亡3人、后因伤不治17人,有人拿4:3作为交换比,这是极其可笑的自我安慰行为。当场死亡和因伤不治有区别吗?现场那么混乱,不是你想不算就不算的,而是你要有那个能力去算。大战一场之后抱头鼠窜,跳河的跳河、抛弃战友的抛弃战友,简直连一群打群架的民工都不如,怎么了,你还有理了?
这20人毫无疑问就是被击毙的。
4、印方主动发起冲突的正义性问题
再次强调一遍,印方是明目张胆违反《日内瓦公约》对约定前出进行军事谈判的军人展开蓄谋已久的攻击,这一点非常重要。
印度是《日内瓦公约》的签署国,理应遵守《日内瓦公约》约定,对参与军事谈判的人员应当保证其人身安全和行动自由。中方按照提前的约定,人数没有超过约定数、未携带武器、未威胁印方人身安全,理应获得军事谈判人员待遇。很多人不大熟悉《日内瓦公约》,觉得我方未做准备就前往谈判是“托大”,不是这样的。
参加军事谈判不得携带武器是公约规定的谈判行为准则,中方作为《日内瓦公约》签署国,严格遵守了公约精神,即使是边境突发事件背景下也没有忘记准则,这是祁发宝团长作为职业军人的优秀素养的体现。同时也是我军党员干部以身犯险冲锋在前的表现,身为中级指挥官、带少量随从参与军事谈判,祁发宝团长表现得极为专业、优秀,这里无可指摘。
印方公然置《日内瓦公约》于不顾,对我方军事谈判人员发动无耻袭击,是极度卑鄙无耻的行为,也是国际法明确规定的战争罪行。这是文明国家所不能理解的野兽、野蛮行为,是印度印军缺乏现代文明洗礼的体现,是一支军队所不能容忍的流氓行为,体现了其军队的不专业性,暴露了其战斗力的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