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判决书了解到,法院认定李华松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共有十起。其中,八起系收受财物后利用职权为亲属、工程老板等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谋取利益。例如,1999年至2004年期间,李华松利用担任临沧县副县长、凤庆县县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工程老板戴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及美元3万元(按照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4.831万元),为戴某在承建临沧县5号路建设工程、沧江路建设工程、凤庆县滇红路南段一号路标段建设工程中谋取利益。
数额最大的一起受贿事实为,2010年至2012年期间,李华松利用担任临沧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先后4次收受工程老板陈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20万元,为陈某在承建南汀河临沧坝段河道治理工程二标、南汀河孟定城区段河道治理工程二标、南汀河孟定试验段河道治理工程中谋取利益。
云南省纪委官方微信公众号2020年1月8日刊发《落水的“水爷”——云南省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李华松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下称“《李华松案剖析》”)一文指出,李华松把工程项目当作“摇钱树”,在多个岗位任职期间,不讲规矩、不讲程序,插手干预水利、交通、移民、林业等领域工程项目达30多个,为亲属、商人“朋友”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谋取利益。
另外两起受贿事实,系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便利。根据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期间,李华松先后利用其担任凤庆县县长,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李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0.8万元,为李某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2016年春节期间,李华松利用担任临沧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临沧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杨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承诺为杨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11年判决书显示,李华松还被一审法院认定两起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李华松利用担任临沧市副市长并分管水利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得知其亲家乐某欲在私人农庄建鱼塘后,建议乐某修建小(二)型水库,向临翔区水务局申报,意图并入临沧市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的“五小水利”建设项目,获取政府补助。经李华松安排,乐某以临沧市临翔区文华村委会名义上报修建兰花坝小(二)型水库,经临沧市、临翔区两级水利部门违规审批,将乐某扩建的兰花坝水库违规纳入山区“五小水利”工程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