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上看,赖小民以17.88亿元高举榜首,得到了“天下第一贪”的称号。但是法院认定的数额与官员实际贪腐数额之间,因为证据等各种因素,可能存在巨大差距,比如周老虎被认定只有1亿元,难道这位一度控制四川、石油系统、政法系统的沙皇式领导,二十年间才收了1个亿吗?
若是看对行业的破坏性,秦光荣对于云南官场、周老虎对于政法系统、郭徐对于军队,哪一个不比赖小民过分。毕竟赖小民的破坏性只局限于一个华融,并不是对整个金融系统。
但赖小民以区区正局级干部,一个金融央企中不入流的华融的老总,居然有多笔两亿元以上的单笔受贿,居然可以将国家的企业肆无忌惮的当做自家生意,居然搞出一百多个情妇、一百多套房子、一百多个特定关系人,居然被香港成为财神爷······这些都是民意所不能忍的。
03
杀了赖小民,能挡住后来人吗?
死刑的确可以起到相当的震慑力。腐败官员在法庭上忏悔的时候,往往都有:
“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思想和学习,放松了世界观改造,法治意识淡漠”
并且把这当作从国干部到贪污受贿罪犯的主因。
而死刑,显然有助于提高他们的学习意识,让他们对自己的世界观改造更加上心,至少也让他们心中多一分畏惧感。
但在我们这个奉唯物主义为圭臬的国度里,对这种充满着唯心主义的忏悔还是要警醒一些。
因为导致腐败真正重要的和根本的因素,是缺少对他们手中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极大的民愤吓唬不住贪官。同赴黄泉的胡长清说的很透:
“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我而言,如同是牛栏关猫,进出自由”
人是精于计算的动物,只要利益足够大,杀头的买卖也有人做。
所以,民愤可以理解,但死刑不是万应良药。要知道,犯罪是社会的,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社会原因的,没有一个犯罪分子从一开始就是完全邪恶的。就腐败犯罪而言,其社会因素、制度因素更加明显。腐败分子固然可恶,但不能否定社会、制度也要有一定的反思。
所以总书记要讲“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如果权力在制度的笼子里,伸手必被捉,那贪官的涉案金额是很难发展到那种耸人听闻的程度的,赖小民式干部也就很难再出现,更遑论他的“三个一百”了。
因为受贿几万元就很可能被发现、被曝光、被举报了,就算不进铁窗,政治生命也会终结,贪污受贿实在不是划算的买卖。
早点被抓住,何必人头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