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增加老百姓的消费,拉动实体经济。使国民经济达到稳定,并能够良性有序调整结构。
直接给老百姓发钱,有两个技术问题必须解决:
(1)必须识别穷富,不能让富人通过作弊,把钱弄去了,要真正帮到老百姓。这个问题相信国家能够想出办法,本文不多谈。
(2)不能用于金融活动(借贷)、还债之类,只能用于消费,以便于拉动实体经济。这个问题是本文的重点。
再次强调:给老百姓发钱,只能用于消费,不能用于其它。
因此,发的钱就必须规定为消费券。这牵涉到非常多的问题,本文将大体思路提供如下,每一个小点都可用大篇幅进行理论探讨,但是本文只作简要提示。
(1)为了防止大量流通货币冲击市场,可以分期分批进行。比如某些省一月搞,某些省二月搞,某些省三月搞……
(2)消费券发放后,只能用于消费,不能用于借贷、还债等金融类活动。
(3)消费券必须在三个月内消费完成。从第四个月开始将贬值,例如每个月贬值10%。
(4)三个月内,国家是不变现的。消费券无法转为普通钱币。到第四个月开始,才予以变现。只有一种情况例外,消费券购买了某些高科技产品(当然要指定企业和大致产品,例如手机),这一类型的企业可以无条件变现,也就是在前三个月即可予以变现。其目的是拉动高科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