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相关制度存在较多短板,金融法治还很不健全。一些基础法律制定修改需提早谋划启动,有的规章制度落地执行变形走样。现有法律法规震慑力不足,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一些法规专业性操作性不足。金融机构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尚待完善。非正规金融体系交易活动缺乏有效约束。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失信惩戒不到位。信息披露机制有效性不够,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市场透明度须进一步提高。
金融监管资源,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明显不足。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有待提升。金融基础设施助力监管的有效性不足。监管科技水平不高,与金融科技高速发展的趋势相比,监管工具和手段难以满足实际需要。高素质监管人才较为缺乏,资金和技术等资源保障亟待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十分薄弱。
— 03—持续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十四五”时期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任务更加艰巨。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强化底线思维,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在此基础上,健全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持续完善权责一致、全面覆盖、统筹协调、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①
全面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由于历史和文化等原因,我国金融事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金融事权比较有限,这就更凸显党中央对于金融监管工作领导的极端重要性。金融监管的大政方针,必须由党中央制定并领导贯彻。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更加自觉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担当起监管主体责任。同时,地方党委政府在金融监管中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事实上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是地方法人,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加强这些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承担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特别是对于各种“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管理和整治的主体责任都在地方。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必须与地方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协同发力;都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与金融腐败作坚决斗争,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②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创新局
金融监管要坚持主动作为,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以此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进程。在支持金融创新的同时,严防垄断、严守底线,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要发挥监管引领作用,推动金融业着力抑虚强实,履行社会责任,强化普惠金融、绿色金融,规范发展商业养老金融,更好实现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全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储和金融诈骗,对各种违规变相投融资活动保持高度警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③
建立高效的监管决策协调沟通机制
进一步强化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决策议事、统筹协调和监督问责职能。健全监管协调机制,各金融管理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充分沟通、强化协同。金融政策要与财政、产业、就业、区域等经济社会政策密切配合,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地方金融发展改革与风险防控,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效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形成全国“一盘棋”。
④
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
监管制度要覆盖所有金融机构、业务和产品,对各类金融活动依法实施全面监管。借鉴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改革成果,强化资本充足、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等要求,抓紧补齐制度短板。根据不同领域、机构和市场特点,制定差异化、针对性制度,细化监管标准,提升监管精准度。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增强制度实施有效性。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将监管工作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