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手了!
据新华社报道,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
这个《决定》厉害了!
为什么?
因为,这个《决定》是全国人大针对香港议员的问题制定的国家法律。有了这个法律依据,意味着香港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最终认定标准,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这个权力一旦由人大确定,那么该领域的法律伦理,逻辑上就和“一国两制”匹配起来并理顺了。
《决定》第一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
从这条规定上我们就可以看出,香港立法会议员只要宣扬了“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或者寻求外国或境外势力干预香港行政事务,再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的,一旦被认定,立刻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那么,如何对香港的立法会议员做上述认定呢?由谁来认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