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2011年7月,为谋求油气资源开发合作,无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贺某某,请沈浩给予关照。沈浩应允,贺某某遂送给沈浩5万美元。
此后,沈浩通过给延长石油资源与勘探开发部时任部长孟某某打招呼,为内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与延长石油合作勘查开采油气资源方面提供帮助。
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11年8月,贺某某送给沈浩10万英镑、黄金2000克;2012年5月,贺某某送给沈浩20万美元、3万英镑、黄金2500克;2013年5月,贺某某又送给沈浩10万美元、16万欧元。沈浩均予以收受。
经鉴定,贺某某所送的黄金4500克,价值共计153.7485万元。
《起诉书》还披露,沈浩收受了陕西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姚某某所送20万欧元、黄金2000克(价值67万元)。
2010年1月,延长石油与陕西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成立陕西某集团煤业有限公司,合作开采某井田煤炭业务。
2014年春节前,姚某某请沈浩给予关照,并将10万欧元、黄金1000克送给沈浩;2015年春节前,又送了黄金1000克;2015年1月下旬,又送了10万欧元。沈浩均予以收受。
沈浩还收受旗下公司高管所送财物。
2008年2月,在沈浩的推荐下,袁海科被任命为延长石油集团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得到关照,2009年、2011年及2012年的春节,袁海科分三次以拜年为名将价值98万元的奥运纪念金盘1个、10万美元送给沈浩。沈浩均予以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