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在修订“立法法”的时候,把“税收法定”的原则写了进去。也就是说,“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都必须通过制定法律的解决。
而之前,中国的很多税种、税率的确立,都只是由国务院制定一个条例就完事了。比如契税及其税率,就是通过199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来确定的。
那些征税的条例,都要陆续转换为法律。
目前实施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而刚刚通过的契税法,相关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