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的港区国安法43条已经写得很详细了,为啥还要授权行政长官与国安委再制定一个“实施细则”呢?
更大的疑问是,如果港区国安法制定者觉得以上的条款还不够细致,为什么不一步到位在法律制定时写清楚呢?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这个43条实施细则有些什么内容。
1. 授权警方在办理国安案件时可以搜查任何地方,紧急情况下可以不需要法院的搜查令,可以限制嫌疑犯离境,可以查扣嫌疑犯的资产。
2. 授权国安执法人员可以要求网络删除违反国安法的言论,如果网络平台不执行,将面临罚款与监禁一年的处罚。
3. 授权国安执法人员可以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代理人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如果不执行也将面临罚款与监禁的处罚。
4. 授权国安执法人员可以截取通讯以及可以秘密监察。
很明显,这个实施细则强化了国安执法人员办理国安案件的权力,防止香港司法系统对国安执法人员办案的阻扰(比如法官不给搜查令导致无法搜查、法官批准对嫌疑人的保释导致嫌疑人逃出香港等等)。
所以,这个实施细则一出台,外界给与高度评价——认为这个实施细则给国安法打上了补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