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社会治理与非洲的社会治理完全就是两回事,这两者差距极大,相互兼容难度很大。所以,最后我们的法律往往具有这样的特征:法律条款弹性很大、法律标准模糊、口袋条款多。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特征?
原因很简单,只要是全国统一的法律最后多半就是一个指导性原则,其落地性是很差的,落地只能靠各地的执法者依据具体的情况来实施,所以,法律条款弹性大其实就是赋予执法者以较多的自由裁量权。
这个自由裁量权是最被人诟病的,首先自由裁量权过大确实容易滋生腐败,其次,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个自由裁量权也容易导致同样的案例不同地区执法判决大相径庭。
为什么我们法律界最容易出公知,原因就在这里。
我们法律界的公知或者是律师,或者是大学教授,首先从阶层来看就属于工字型上面那个“一”,从中产阶级的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制定是比较滞后的(因为要照顾下面那个“一”),然后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落后的地方竟然对这些“滞后的法律”执行都有问题,司法部分往往会放大了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被公知律师描述为典型的“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