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道立的第二条中说,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样,其任命必须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技能,这个也是没问题的,但说“这是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就不够准确了,因为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这一条就决定了,指定法官肯定不止是考虑指定法官的司法及专业技能,还得考虑其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
譬如,过去对“港独”纵容的法官就不应该在指定之列,一个曾经纵容过“港独”的法官,怎么能相信他能公正审判国安案件呢?所谓指定法官不应根据任何其他因素,其中是否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言行”这一条?在马首席的标准里,这又是不是政治上的考虑因素呢?在笔者看来,最好都不是。
马首席在第二条最后一句说,这个做法巩固了一个原则,就是法庭在处理或裁断任何法律纠纷时,只会考虑法律和法律原则。
这里笔者有必要给马首席指出的是,国家安全法所处理的任何法律问题都不是“法律纠纷”,那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是张三与李四的纠纷,马首席这一点务必搞清楚,否则将来可能犯错都不知道怎么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