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为指定法官,这并不意味着在司法机构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适合获指定。在考虑个别法官是否适合获指定时,必须考虑所有法律上的反对原因,例如:第四十四条所列出的反对原因,或任何基于偏颇或合理地给人偏颇的观感而提出的反对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对原因。当指定法官的任期届满时,其他合适的法官亦可获指定成为指定法官。这个安排尤其适用于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5.有关案件的排期、处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负责处理案件或上诉,乃由相关级别的法院领导决定。这些事宜全然属于司法机构的职责范围。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会的基石,并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维护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使命和宪制责任。
坦率说,对于上述声明,笔者没有任何反对意见,原因有两个:
一、最终执法的结果,要看执法者会怎么做,坦率说,考虑到过去香港法官的表现,香港绝大部分法官都是不可信的,其中也包括香港本地的法官,不仅仅是外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