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法官及相关的法庭运作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这一点至为重要。因此,举例说,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而任命的法官(法官一词在此涵盖司法人员的意思)。故此,所有指定法官将来自司法机构的现任法官。这已在《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订明。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据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的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这个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2.另一相关的《基本法》条文是第九十二条。正如行政长官近日清楚表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样,其任命必须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及专业才能。这是任命法官时须考虑的唯一准则。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应根据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虑因素。这个做法巩固了一个原则,就是法庭在处理或裁断任何法律纠纷时,只会考虑法律和法律原则。
3.拥有外国国籍的法官并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他们是根据《基本法》明确允许而获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这些法官包括来自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他们对香港贡献良多,行政长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