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
7、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其中,第五条尤其让“台独”心虚。
根据《实施细则》,如果没有按要求向香港警方提供资料,除非被证明已尽力,或者有不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旦定罪,将被判罚款10万元港币及监禁6个月。
这一细则已于7日生效。
同一天,台湾“陆委会”就急忙跳出来,一开始重弹了“不尊重、不友善”“制造恐慌”“扼杀台港正常交流”之类的老调,紧接着转而强调“台湾关心香港情势,但从未介入”,“常年以来亦从未逾越分际”。
讲真,谎话说太多会被雷劈的。
尽管民进党当局从一开始就死不承认跟“港独”搞出的那些偷鸡摸狗,但在从涉港国安立法审议开始,这种“关心不介入”的表态在台湾就有了别一番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