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被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就丧失了作为候选人参加特区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特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这也就是说,谁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但丧失政治权利,如果是担任相关职务的人员直接失去资格。
那么,这个法都管谁呢?
任何在特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人都适用,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哪怕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在香港成立公司、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也适用。不是香港居民,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实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犯罪的也适用。
另外,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本法实行以前的相关犯罪就不处罚了呢?在笔者看来,不尽然!那些只是参与者的人,如果改邪归正了的确可能既往不咎。那么,那些匪首呢?像黎智英会既往不咎吗?在笔者看来,大概是不用本法来处置他,而是用香港其它适用法律来处置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