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谁来负责检控呢?
第十八条规定,由特区政府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所以,这个检控官也是在国家派出的安全事务顾问的监督下由行政长官任命的,而且在任命前也得书面征求中央派驻在香港的安全公署的意见。相关人,也必须得宣誓效忠国家并遵守相关法律和纪律。宣示效忠了,结果干了危害国家安全的事,那就是法律伺候了!
维护国家安全的经费谁来支付?
由香港特区政府从一般收入中拨款,而且不受现在所有香港特区法律的限制。说白了,就是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多少钱,特区财政就得拿多少钱,羊毛出在羊身上,香港自己闹,自己花钱。
港区国安法的第三章大概也是公众最关心的一章,这一章明确了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又该如何惩罚这种犯罪。这一章一共6节,分别是: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他处罚规定、其他处罚规定和效力范围。
针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