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么强、这么硬,谁来执行监督呢?
国安法第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这一条就厉害了!委员会在香港的权力大,但不是说没人节制和约束。在委员会设置国家安全事务顾问,这个顾问由中央指派,并且向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这啥意思?这就是中央派了“钦差”监督执行细节,然后随时维护国家意志,指导处置国家安全事务。说白了,委员会权力大,那是对香港危害国家安全这种行为,但在“组织内”中央每时每刻都在监督权力是否在轨道运行,一丝一毫都不能跑偏!这一条厉不厉害?
具体执法的执行部门,还是由港府来配置,这个机构就设在警务处,而设置在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的负责人是行政长官直接任命的。那么,这个任命是不是行政长官自己就可以决定的呢?不是,这个任命,必须书面征求中央派驻在香港的国家安全公署的意见。这个国家安全公署的人员是由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联合派出的,所以这是一个综合了国家多个部委的在香港的派出机构。
所以说,这个维护国家安全、在香港警务处负责执法的负责人,是首先必须得国家安全公署认可的人选。厉不厉害?维护国家全的责任是特首和国家安全公署共同负责,最高决策权则在国家安全公署。
那么这个负责人是不是必须是香港警务处内部的人呢?可以是,也可以不是。第十六条规定,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说白了,这个整个执法机构,都可能是国家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