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规定,新设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主要责任。第十三条则规定,特首担任委员会主席,而成员则包括了港府的主要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把这些人都纳入到了责任主体,那么谁干不好一目了然,谁就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那么,这个维护国家安全的委员会权力有多大呢?
第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看到没有?港区任何机构、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无权过问、干涉委员会的工作,信息也不公开,相关决定也不受任何司法复核。委员会只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只接受中央的监督和问责。之前这个想干涉、那个想干涉,现在路都堵死了,谁胆敢危害国家安全,分分钟干掉,信息都不公开!强不强,硬不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