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法律能不能处置?能!因为,有了国安法,哪个法官再包庇这样的人,意味着他就是坏人,接下来也要被收拾。所以,不用怕那些匪首不被追责,笔者认为他们都会被秋后算账!
港区国安法第四章是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这个管辖权,法定归特区,特区是在中央机构监督下执行,实在搞不定的时候国家直接接管。那么,什么情况算特区政府搞不定呢?第五十五条列了三种情况:(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核心其实就一条,香港特区搞不定的或搞不定了,国家都直接接管,国安法的执行不会落不了地。
那么,检控由谁来负责提出呢?
一律由律政司长书面同意。如果律政司长履职不到位,那就先搞定律政司长。这一章的其它条款,严格规定了法律的适用和程序细节,其中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拿出来说。
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时,可以采取特区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