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说商务部的“决定撤销香港特殊地位”是怎么回事。
所谓“香港特殊地位”,其实是一个相对笼统的称谓。大多数情况下,它指的是美国1992年通过的《美国—香港政策法》。
这部法律中涉及“香港特殊地位”的规定包括了经贸、投资、金融、敏感技术、知识产权、移民政策以及民间交流等内容。
这些规定分别由美国国务院下属的各个部门分别执行。对于商务部来说,它能“撤销”的,只有进出口和关税等方面的内容。
众所周知的是,这当中最引人关注、可能也最具“杀伤力”的是关税地位。
但它恰恰没有出现在今天的声明里。
声明只留下了一句模棱两可的话:“商务部也在评估进一步取消差别待遇行动。”
所以,这两则声明看起来气势汹汹,但实际上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
我现在就要限制对你的高科技出口——至于关税和金融方面,容我再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