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国安经费、人员编制的特殊地位
第19条明确了港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的特殊地位,明令“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一条款杜绝了港毒议员通过法律渠道阻碍国安案件办理和干涉国安执法人员人事安排问题。至关重要啊!
第六、分化、瓦解港毒势力
规定很清晰,就是自动放弃、有效防止、投案自首、揭发他人等情形。这其实是给之前参与大暴乱的黑暴分子提供的一个机会,仍是秉承的打击少数、挽救多数的原则。这一条款,将会有效的分化、瓦解港毒组织。
第七、严控保释
在第42条中明确规定,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这一条款是预防性规定,就是防止有港毒法官混入而通过保释变相保护港毒或外国间谍人员。
第八、掌控审理国安案件法官的选定权
第44条,和掌控律政司检控官任命权一样,这一条款就是确保掌控审理国安法官的选定权,以确保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不是港毒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