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全国人大及其专业委员会应该及时纠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自我授权、自我扩权、自我越权的状况,防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基于部门和地方的权利、基于官员的寻租私利而出台损害国家利益和产业利益的政策和措施。各地方和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需要经全国人大专业委员会审核并出具无异议函之后方可颁布和实施。
2、重新梳理政府职能、重新调整政府部门制定政策的流程。
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和地方发展政策方面,必须充分征求和尊重国内骨干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充分体现保护民族产业的意志和要求。在和平时期,民族产业是纳税和就业的主要力量;在战争时期,民族产业是战争动员和战争支持的主要依靠。因此,围绕民族的发展、借助民主的方式、体现民生的利益,应该成为政府部门立规定制的基本原则。
各级政府制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管理制度必须上报全国人大相关专业委员会,在获得“无异议函”之后方可颁布实施。在此之前,行业协会和国内企业可以就上述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制度发表意见或向全国人大有关专业委员会提交修改意见或反对意见,以便修改不合理的条款、或阻止不合理制度的颁布。
全国人大、政府部门和国内企业之间必须建立起有效的互动流程、科学的制衡机制、及时的纠偏制度。这是保证中国经济少走弯路、不走错路、不断增强国家凝聚力和软实力的制度前提。
第四、建立司法保护体系,避免国家软实力遭遇削弱和瓦解。
通过法制的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于地方党政系统干预的法院司法体系,保证法律法规和国家意志在各个地方的执行,避免地方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公权、干预司法,从司法制度上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避免国家软实力受到削弱。如果说好的民主方式可以凝聚国家软实力,那么,好的司法体系则可以避免国家软实力遭遇削弱和瓦解。
对于中国而言,中央不能搞“三权分立”,但是,地方绝不能搞“三权合一”。地方搞“三权合一”、“一把手说了”意味着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蜕变成了“地方三权合一”的、诸侯割据的封建主义。目前的现状是各地政府和官员敬畏新华社和新华社记者,却不敬畏法院、法官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