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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内幕交易案被判罚36亿 马化腾麻烦大了

作者:
2020-06-25 15:58:58

经复核,我会认可当事人关于“胡某五”账户控制关系的申辩意见,但对其他申辩主张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我会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5年3月14日并无不当。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内幕信息由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共同策划形成。综合相关人员的陈述及客观证据可确认,2015年2、3月份,健康元的实际控制人朱某国就减持健康元股份及马某腾入股事宜与欧某平、马某腾进行沟通,欧某平、马某腾不晚于3月14日同意受让部分股份,且欧某平表示愿意帮忙设计减持方案和寻找其他受让人。据此对当事人提出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15年4月1日的主张不予采纳。

第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父女控制使用。首先,基于交易终端信息、资金来源及身份关联等证据,足以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某”、“吴某娜”、“田某华”、“李某闵”等4个自然人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其次,四川信托-金赢20号、睿金-汇赢通24号等信托计划的名义委托人胡某五、刘某与汪耀元存在亲属或雇佣关系,其资金实际来源于汪耀元,且账户的交易终端信息与其他涉案账户存在重合,足以证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四川信托-金赢20号、睿金-汇赢通24号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

另一方面,据汪耀元、汪琤琤的笔录,“汪耀元”、“沈某蓉”、“汪琤琤”、“谢某康”、“时某莲”、“周某平”等账户的资金以及汪耀元设立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汪耀元股票投资所得,为其家庭共同财产。汪耀元作为资金提供方和权益归属人,其对账户的控制关系不以直接操作账户为前提。况且以本案交易“健康元”金额之巨大(买入金额合计10.08亿元,净买入金额合计8.24亿元),汪耀元称其将银行、证券账户交由汪琤琤管理,却对账户交易决策完全不参与,对交易情况不过问、不知情,明显有悖生活常理,无法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