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案中有一条明确规定,香港本地法律与港版国安法不一致的,适用港版国安法,这实际上是废了所有香港与国家安全相悖的法律,香港原来的任何司法机关不再具有对国家安全的管辖权和界定权。
香港的那些外国人法官和假洋人法官,一边凉快去吧!
那么,谁是执行国安法的主体呢?
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执法主体。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委员会的主席由行政长官担任,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政府任命。
委员会还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其实,直白说,这就是监督委员会执行的钦差大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