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如此,那就直接由人大来实施立法工作。
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这一条的意思是,全国性的法律一旦被列入了附件三,就可以在香港实施。
目前附件三中的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待港版的国家安全法完成立法后,将以列入附件三的形式,成为适用于香港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