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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人大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说明。
这意味着中央已不再指望香港能自行通过23条立法,港版的国家安全法将直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立法。
所谓的23条立法,指的是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内容为: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这条法律在1997年香港回归时就被写入了香港《基本法》,但一直未能获得通过。
2003年,23条征求意见时,遭到了50万人的游行反对,香港人反对的理由是这条关于国家安全的法律条文剥夺人权和言论自由。
迫于舆论压力,时任香港行政长官董建华随后宣布,撤回23条立法草案。
所以时至今日,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依然是一片空白。
这也给中国的国家安全留下了巨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