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中央对香港有全面管治权,当然也有权从国家层面推动健全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前副院长顾敏康21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根据《基本法》第18条规定,只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可以在香港实施。因此,为符合“一国两制”,“港版国安法”和《国家安全法》内容肯定不会完全一致,覆盖范围也会有所调整。
顾敏康还提到,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还要解决香港司法制度的配套机制,如成立专门审理国家安全罪的法庭,或学习澳门的做法,只允许中国籍法官及检控官处理涉国家安全的案件,此外,也可以成立与澳门类似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决定》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后即是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接下来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开展具体的立法工作。《立法法》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通常都在双月的下旬,会期大致一周左右,如果有特殊的需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这意味着“港版国安法”的立法程序最快可能在半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