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些势力在境外势力的支持下,挟洋自重,以为继续阻挠23条立法,就可以继续乱港反中以最终达到目的,这是错判了形势。
他们以为自己占据了主动,就可以继续将军,把中央的充分授权当成可以跟中央叫板的资本,把中央给予香港自我纠偏的机会,当成自己可以得寸进尺的砝码,上帝要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
在此情况下,由全国人大就国家安全在香港的实施进行立法,合法合情合理。
安全立法将采用何种形式?何君尧的微博透露,拟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后在港实施。根据基本法第18条,常委会可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这里提醒注意的一点是,香港的自治范围是是由基本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可以通过对基本法进行修改,调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比如,也可以在国防、外交之外,把国家安全事项独立出香港自治范围,由中央直接立法,直接设立机构负责实施。注意到议程第五项是除了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之外,还涉及执行机构。这里的想象空间很大。
考虑到香港法院的复杂情况,在香港的现有体系之外,由中央派驻机构负责国安法律的实施,并非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需要,可以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