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1976年10月21日通过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也规定,在不违反本法颁布时美国已加入的现有国际协定的情况下,外国不受美国和各州法院的管辖。
令人奇怪的是,美国联邦或地方法院竟然受理那些针对中国的诉讼案!
退一万步讲,那些所谓的原告即使在美国联邦或地方法院的偏袒下打赢官司,也难以执行。范德比尔特大学国际法的负责人英格丽德·伍尔特(Ingrid Wuerth)是外交、国际公法和跨国诉讼方面的知名学者,她认为,如果国会不通过剥夺中国主权豁免的法案,美国目前针对中国提出的诉讼案的原告是打不赢这些官司的。即使在通过法案后打赢了官司,实施也是困难的。她说:“即使原告获得了判决,执行这样的判决也将是极其困难的。而且,他们是否会获得判决还不清楚。从实际情况看,只有在美国拥有资产的被告才会受到执法。”
但也有一个例外。《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根据国际法,就其商业活动而言,各国并非不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其商业财产可因对其商业活动作出的不利判决而被征收。外国对豁免的要求从此以后应由美国法院和各州法院根据本章规定的原则作出裁决。
所以,密苏里州检察长在提出诉讼案时试图利用这个例外,以便绕过主权豁免原则带来的限制。其中一个例外是中国病毒实验室里的“商业活动”不受美国主权豁免法的限制;另一个是,疫情爆发造成的经济损失允许提出侵权索赔。
但是,“第一个例外”根本就是杜撰出来的,毫无证据可言。
美国的法律专家对《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这些例外能否适应于这些诉讼感到怀疑。原因是,经济损失以及引起经济损失的商业行为本身都必须发生在美国境内,而目前针对中国的诉讼全都涉及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事情。塔夫茨大学弗莱彻学院国际法教授彻克特曼(Joel Trachtman)还质疑,中国政府在疫情爆发期间被指称的失职是否能够构成“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