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等,好像有哪里不对!明明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里,是这么说的啊: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确实不是我们自己不想上班啊,非劳动者原因就应该发底薪,扣年休假是怎么回事??(这里提醒广大工友朋友,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就应享有每年5天的带薪年假)
好不容易有些法定权利,说不定有些还有申诉的可能。结果人社部“体贴又及时”地下达了这么一个意见,企业有什么理由不趁机压榨一笔呢?
总之,不管是任何原因,只要经济受到打击,政府和企业一定能找到各种莫名其妙的方法让我们劳动者来背锅。就算是法律规定,照样有一万种方式绕过来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