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颁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原卫生部关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均严格规定,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必须由拥有国家认可的P3或P4实验室进行检验。跨省运输要求省级卫生管理部门初审,并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为吸取历史教训,防止高致病原微生物的泄露形成实验室污染或运输污染致病,对保存、运输、和检测的手段、条件、护送等均有极其严格规定。至于对新的未知的高致病原样本,即便是国家认可的P3、P4实验室,也不能擅自检测,而要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专门批准。违反这些规定造成后果的,要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武汉和湖北方面竟然将新的未知的高致病原样本,随便寻找各类从事该项工作检测单位、运输承运人,既耽误了检测和剖析时间进度,同时也极易造成潜在的病毒泄漏扩散风险。 这些参加过样本早期检测的单位,虽然在当时严守了与湖北与武汉方面的保密承诺,但随着后来疫情的发展,许多也忍不住通过各种渠道透露,表明自己也曾经做出过贡献(有的单位有人还未经授权抢先发布发表相关结果,造成不良后果,这是后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