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这条规定看起来是没有什么问题,规定很详细,也量化。但是,如果看新闻,我们会注意到“野鸡学位”的问题。
譬如说,前几天我写过一篇文章,湖南省发改委重大项目办公室主任王达武,就将持有英国赫特福德大学(新加坡)“英国国家教育文凭五级”证书的女儿操作成为国家公务员,上了几年班,直到媒体揭露,发现该证书不属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受理范围,估计是两年制大专。
一段时间以来,即便是我们国内高校,对留学生的招生标准也是很低的,学历的含金量很是问题,这就需要再清晰一点的规则,甚至与当前我们留学生制度结合起来,一起规范。
总之,这是一部出发点很好,但条款粗糙、周全不够的草案。试玉要烧三日满,它还欠点火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