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的隐患也令人担忧: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中国实行外汇管制,很严格。一个企业家,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想获得外管局同意往境外投资或者转移资产很困难。
但是,如果投资移民了加拿大,然后再通过投资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这样,在国内取得的收入就可以直接兑换成外汇汇往境外。
这不禁让我想起,外商投资史上常见的内资“化妆”成外资。我这种担忧是多余的吗?
我们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永久居留权的设立会恐怕会塑造一批“双重国籍“的公民,他们可以享受相同甚至更多的权利却不用履行一些义务,这会不会加剧国内的不平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