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来看,装备生物武器的确多此一举。当时美国军方除了极少数强硬派之外,对保留生物武器缺乏热情。没有成体制的力量要求保留生物武器。
所以就有了备忘录中提到的生物毒素算生物武器还是化学武器之争。备忘录认为,致病的生物固然算生物武器,但是它们制造的毒素可以算化学武器,这样美国就可以在“放弃”生物武器后,继续“合法”持有这些毒素。
不过1972年之后,全部生物制毒素也都被销毁。
(尼克松宣布美国放弃生物武器后,一时间成为国际上反生物武器“领军人物”。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终于在1975年的美国生效。不过该条约没有覆盖生物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问题,国际社会需要新的协议,这就是《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971年开放签字。同样在1975年,条约在美国生效。)
现今,《美国法典》第18编175条明令禁止研究、制造、储存、运输、获得、持有任何可用作“武器”的生物制剂和毒素,以及相关的投送工具,也禁止任何美国人协助任何外国政府和组织从事这类活动。违者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