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在市或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的统筹之外要求基层填数据、表格或者材料;不得自设指标,要求基层填报规定统计范围外的数据和材料;不得频繁要求填写、报送相同或相似的数据和材料。
二、不得在市或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的统筹之外随意开展疫情防控督导检查;督导检查不得层层陪同,不得要求基层建台账、搞留痕;不得开展没有实质必要内容,没有指出具体问题、整改方向的监督检查。
三、不得随意要求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相关会议;不得召开没有实质性内容、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的会议;不得要求层层开会发文。
四、不得拒不执行市或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的指令、部署要求,或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不得对基层请示和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不明确答复、敷衍了事。
五、不得对群众反映的有关疫情防控问题或者诉求消极应付、冷硬横拖、态度粗暴,不及时协调办理,不及时反馈。
六、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信息,不得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或隐藏掩盖问题。
(责编: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