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格鲁吉亚当局刻意隐瞒美国陆军机构真实的活动内容和方向,即研究高危传染病。五角大楼还在设法将这些经过伪装的军事生物医学设施部署到其他独联体国家。”二战以来,出现了三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其分别是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为了约束这些武器的滥用,联合国通过了三个条约《核不扩散条约》、《化学武器公约》、《生物武器公约》。任何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归根结底都决定于国家、阶级及个人间实力的对比,美国国内如此,国际社会依然如此。
对于美国来说,其核武器和化学武器早已研发成熟,并对相关武器进行了大规模地储备。因此美国已经停止了对核武器和化学武器的研发。但其他国家也大多具备了研发核武器和化学武器的实力,如不加限制,他们早晚开放出跟美国同样先进的核武器和化学武器。这一点,是美国最担心的。因此,美国竭力推动《核不扩散条约》、《化学武器公约》的普及、实施和核查,利用所谓国际法律阻止其他国家研发核武器及化学武器。而对生物武器尤其是基因武器来说,美国的研发正方兴未艾,而其他国家的研发则大多还未起步,类似中国、俄罗斯等大国,则根本没有对基因武器的投入。
对于基地组织等所谓的恐怖势力来说,虽然他们有这个意图,但是却没有相关的科技实力,国际法对他们来说根本又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作用。因此,美国极力阻扰《生物武器公约》的普及、实施和核查。因为《生物武器公约》的实施和核查,仅仅意味着对美国这世界上唯一的基因武器强国的约束。美国显然已经将基因武器,定位成消灭第三世界的主战武器。美国在六十年末七十年代初所推动的《禁止试制、生产和储存并销毁细菌(生物)和毒剂武器公约》(简称《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或《生物武器公约》),本身便是一个大阴谋,因为这个公约,从一开始就没有到今天仍没有禁止遗传工程技术、基因工程技术的研究开发。
美国陆军传染病医学研究所的哈克斯索尔上校在八十年代曾放风:由于有了基因工程技术,实际上已几乎不可能判定某个国家是否遵守该公约。对于美国,也当然是这样,而美国则是基因工程技术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但美国做出此表态的真实内涵是这样的:
因为美国无法确定其他其他国家是否遵守该公约,所以美国必须开放生物武器及基因武器,所以该公约就必须是一直废纸。当前,1975年就已生效的《生物武器公约》仅有162个成员国,而《核不扩散条约》则有190个。与《生物武器公约》做对比,1997年才生效的《化学武器公约》则已有182个。《核不扩散条约》由国际原子能机构来实施相关的监督和核查功能,《化学武器公约》由化学武器公约组织来实施相关核查;而《生物武器公约》在美国的一贯抵制和破坏下,一直缺乏相关组织和机制以确保条约实施。美国对《生物武器公约》的推进采取了十分消极甚至抵制的措施,其目的正是为了占据基因武器研发的制高点。事实上,自美国七十年代加入此公约后,美国仍然公开地每年投入巨额资金研发生物武器。
美国虽然声称相关研究是用于防御目的,但是相关研究人员必须先制造出进攻性的生物武器然后才能找出防御它们的办法——对于第一代生物武器来说,这几乎是一个常识问题。正是由于第一代生物武器所用的原料、设备和技术的复杂两用性(进攻与防御、战争与和平),《生物武器公约》核查起来难度较高,但是并非完全无法进行核查和实施。显而易见,第一代生物武器和第二代生物武器基因武器完全不同。对于第一代生物武器来说,美国要防止炭疽武器的攻击,的确需要先研发出炭疽武器,并做相关实验,才能开发出救治药物及防疫疫苗。而对于基因武器来说,完全是另一回事。当美国针对特定国家、种族、人群、个人(如中国人、阿拉伯人、俄罗斯人)研发基因武器时,他们很难推脱说,这是在防御来自这些人的基因武器,因为针对其他国家的基因武器和针对美国的基因武器,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美国认为需要防御中国人、阿拉伯人、俄罗斯人针对美国的基因武器,美国需要研究的是美国人的基因特性,而非相反。当美国搜集其他国家的基因特性并研发相关的药物和疫苗时,只能是在为基因武器做准备。由于基因武器和第一代生物武器的不同特性,中国应该推动新的《基因武器公约》的制定和实施,阻止美国继续开发针对特定种族和人群的基因武器。毫无疑问,同核武器与化学武器一样,在中国等第三世界国家研发出能与美国相抗衡的生物武器尤其是基因武器之前,任何关于禁止基因武器的公约都将在美国的阻扰下无法实施。
为了应对美国针对中国的基因武器攻击,中国最起码做三件事:1、和俄罗斯等其他所有国家一起推动建立《基因武器公约》及相关核查措施,美国必然在其中极力阻扰。2、必须在世界范围内揭露美国发展基因武器的阴谋。3、如果美国仍然不放弃针对中国的基因武器,中国必须对等地建立起盎格鲁撒克逊人(包括犹太人)、日本人的基因库,尤其是需要研发出针对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基因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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