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条件来要求外方转让技术给中方。
随着外商投资从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这个早于中美贸易战,中国酝酿多年,是主动行为),问题(一)本不是问题。但是实践中出现了工商不予登记,或者商务不予备案的情形。各种原因都有,其中影响最不好的,大概就是facebook在中国设立子公司没多久,就被注销营业执照,完全违背了工商登记体制改革后的先照后证的原则。facebook在中国设立子公司,还没有开展网络服务运营呢,也许人家就是开发个软件,也许人家就是做个贸易,新闻一报道,有关部门一关注,工商局就赶紧把人家营业执照注销了,这就是无视自己的法律了。这样的事情如果在协议后继续发生,就特别容易给美方撕毁整个贸易协议的理由。
问题(二)(三)主要是要管住地方政府。
我在最近的一次商业谈判中,就遇到过这么一件事:一个某沿海一线城市的政府背景基金,在完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跟其他民营、外资基金一道,投资了注册在当地的一家企业。然而由于该企业所在行业商业环境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这个企业的估值下降了。政府背景基金就马上提出要该企业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给予其补偿,理由是公司估值下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了,这是不能允许的,同时威胁到该企业注册在本地,不补偿的有的是办法搞死该企业。企业自然吓得够呛。这种只能赚不能赔的思路如果继续维持,这种动不动拿你是我辖区的企业,我可以随意宰割你来威胁,美方也就非常容易的收集证据,然后撕毁整个贸易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