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强制技术转让
协议第二章就是技术转让啦,包括总则、市场准入、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要求及程序、正当程序和透明度、科学与技术合作五个部分。
注意,划重点,划重点,“强制技术转让时一项重要关切”。因此,后面的内容其实整个都是围绕如何解决强制技术转让这个问题来的。
其实2019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中,明确规定“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这也被认为是对美国核心诉求的回应。
不过,美中双方对何为"强制"、何为"自愿"转让的定义,存在着不小的分歧。不论是刚刚生效的中国《外商投资法》,还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签署的《议定书》,都只是承诺"不以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
至于具体的中国企业在与外国企业进行合资谈判或者交易谈判时将技术转让作为前提条件,中国的现行法规则没有作出规定。
而美国政府、美国商界代表,在当前的贸易争端中,往往以这些案例为依据指责中国的强制技术转让行径。
“总则”第三条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以后有政府背景的投资机构、企业等不能再支持国内企业到国外并购高科技企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