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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的“与国际接轨” 实质是与殖民地接轨

作者:
2020-01-21 10:41:30

世界贸易法则是因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而逐渐发展形成的,还处于不断发展阶段,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广为接受的有关世界贸易法的定义和调整范围。

第一种观点是将世界贸易法纳入到国际贸易法中,作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种观点是将世界贸易法列为一个独立的体系。世界贸易法是建立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之上,但是不仅仅局限于世界贸易组织所制定的协定。

世界贸易法是指所有调整政府部门管理进出口贸易的法律规范总和。

具体讲,它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所制定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管理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涉及到商品进出口管理制度,海关监管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以及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国际立法。在这些条约中,既有世贸组织制定的,也有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国际条约有别于统一私法国际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简称UNIDROIT),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简称UNCITRAL)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所制定的条约,因为这些条约更多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规范,不涉及到政府部门的行为规范,不少这样的条约所包含的内容往往是供当事双方任意选择的,例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商事仲裁条例。

第二,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主权独立原则,国家平等原则。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一般是作为调整各国之间关系,包括经贸关系的指导原则,同时也是各个国际组织内部制定条约的法律基础。

第三,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各国之间的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它也是现代国际法的渊源之一。许多国际条约就是在一些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发展形成的。从广义上讲,国际贸易法中的贸易术语也是属于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并不是一尘不变的,它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除此之外,一些法学家的学说和争端解决机构所作的裁决也可以列入世界贸易法的范畴。但是,它们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其法律地位也不如国际条约,国际原则和国际习惯。

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国际条约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法律,都是各国依据自身利益选择是否加入,都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美国尤其如此,以气候问题为例,美国的克林顿和奥巴马支持美国加入,而小布什和特朗普当局则反对美国加入,实际上美国很少认真执行气候方面的国际协定,基本上将气候方面的国际协定当废纸。即使如此,美国却常在主流媒体上宣传,将不遵守国际协定国家抹黑为邪恶国家。中国人均排放温室气体只有美国三分之一左右,十年前只有美国四分之一,却被美国媒体塑造为气候恶化的主要根源。然而,国内不少人却鹦鹉学舌,在国内宣传美国这套谎言,如柴静在其节目中,按照美国的逻辑要求中国减排。

相反,美国则牵头组织自己的盟国,建立自己控制的同盟组织,号称“国际组织“,例如,1944年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初只有3个国家承诺协定条款,直到1961年初,仍然只有9个国家接受协定[1],后来还因美国取消承诺美元可兑换黄金,欺骗其西方盟友,赖账数百亿美元而崩溃,却最终让世界100多个国家自愿缴纳会费和资金,由美国人控制和审批才能借贷使用,从而方便美国推行新自由主义,掠夺各国。然而,后来美国影响力下降,在很多国际组织内发言权下降,难以控制国际条约的解释权,无法再借用一些国际组织和条约牟利,更不愿受它们约束而承担责任,于是美国退出了很多重要国际组织和条约,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国际法庭等。自美国总统特朗普上任以来,包括巴黎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伊核协议等在内,已有众多条约被美国撕毁。可以说,美国精英从不接受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