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国际贸易活动是最常见的国家间的交往之一。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系统则包括国际贸易法与世界贸易法,它们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系统。前者形成于上世纪四十年代,后者形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
国际贸易法的定义虽有多个版本,但是其基本内容则是大同小异。国内的教材如王传丽主编的《国际贸易法》认为它是“调整各国之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施米托夫在其《国际贸易法律与实践》一书的开头这样写道:
“国际贸易涉及货物与服务从一个国家出口到另一个国家。这种交易通常被称为出口交易,并且被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基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交易和向别国提供服务的交易,例如工程的建设与安装。”
从这些定义看,国际贸易法调整的对象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货物交易和服务贸易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国际贸易法是由众多技术性条款组成,相对而言,其政治意识形态的色彩较淡些。
因此,在各个国家之间也就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产生了众多调整国际贸易规范的国际条约。也就是说,实际上不存在一个公认的标准,而是众多各种条约的集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