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与国际接轨”是一个使用频率很高的提法和用语,许多人张口闭口就是“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轨”这个用语也频频见诸于媒体和学术文章著作中。似乎搬出一个与国际接轨来就是接近普世真理了。但其具体含义是什么?恐怕大多数人都不清楚。
其中国际一词,本意是国家之间,一般认为翻译自英文international,很可能是清朝晚期西方传教士翻译的。从词源上看,本是形容词,比如国际贸易就是指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国际冲突就是指国与国的冲突,修饰名词用的,表明地域性的特征。
然而,这里的与国际接轨中的国际变成一个如欧洲、联合国、地球之类的名词,意思是一个比国家还要高级的组织。英语中并没有一个词与此对应,可以说,是中国近代产生的特有的词,很可能是西方传教士推销给我们的,是西方文化渗透的产物。
“接轨”本是一个交通术语,原义是指把两条分别修筑的铁路轨道连接起来。如果两条铁路轨道间距不同,一辆列车就难以直接在两条铁路上同行。因此,接轨还常常表明使两条铁路轨道间距相同。
引申为把一种体制或做法跟另一种体制或做法一致起来。更广义地说,是在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的一致化,因为制度和文化是要相适应的,一致的制度必然导致文化上的趋同。
与国际接轨,就意味着要与国际一致起来。那么这个国际的制度、文化和做法,究竟是什么?通常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重要制度之一。
法学家们根据世界各国法律基本特征,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划分为五大法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然而,在西方国家,就是在一国之内,所使用的法律都差异很大。
例如,英美和加拿大都是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但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实施的却是大陆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