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布局要求,“依宪治国”成了头等大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现行《宪法》“序言”,白纸黑字写得明白: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上述文字表明:宪法对毛泽东主席是作为革命领袖和民族英雄肯定的;对他领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事业的历史功勋,更是充分肯定的。
既然如此,按照正常逻辑,任何攻击、污蔑毛主席的言行,无疑都是“违宪”的行为。“违宪”行为是什么?违宪行为就是最高的违法行为!按“依法治国”的方针,就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